宋方成律师 2004年10月10日
第六届高交会就要开幕了,历届高交会纠纷的案子还记忆犹新。下面列举3个常见的案例供参展企业借鉴。
一、 草率签约,合同得不到履行,两败俱伤。
山西某科技公司(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家居报警器,在第五届高交会展出之后,被深圳一家建材公司(建材公司)看中。因该项技术已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双方签定了一份合作生产及销售报警器的合同,由科技公司提供技术;建材公司投入资金和厂房,组织生产和销售。建材公司须先向科技公司支付一笔技术使用费,然后按年度支付使用费。
合同签定之后,建材公司对报警器的技术含量产生了怀疑,拒绝履行合同。由于合同设计不严谨,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二、 借投资之名,赚商业计划书之钱。
宁夏某医疗器械公司(下简称宁夏公司)研发出一种治疗疼痛的新产品,已经获得专利权,在第五届高交会上寻找投资者,后从多家有意向合作的投资公司中选择了一家深圳投资公司(下简称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宣称有港资背景,资金不是问题,关键是要详细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宁夏公司安排投资公司到宁夏实地考察,投资公司考察之后提出,要融资,必须要有一份好的商业计划书。宁夏公司支付了2万元,投资公司为其制作了一份商业计划书。但这份商业计划书仅仅是依据模版制作,形似神不似,融资主体前后矛盾,毫无商业价值。
三、 借合作之名进行诈骗。
成都一家科技公司(下简称成都公司)参加高交会之后,接到一个自称是某知名大型国企下属投资公司(下简称投资公司)的电话,说是在高交会上见过,非常看好该项目,可以提供资金。成都公司上投资公司的网站查询,发现该投资公司的确投资过很多大型项目,投资公司的商号用的又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商号,信心倍增。通过几次电话沟通,投资公司邀请成都公司到深圳来洽谈。成都公司如约来到深圳,到投资公司会议室进行洽谈,一位自称是投资公司的副总接待了来访者。副总声称国有企业资金容易,关键是打通关节,领导签字资金就可以投出去。由于融资心切,一切又显得顺理成章,成都公司会意地支付了一笔现金给副总帮忙打点。成都公司回去之后再打电话到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说公司以前是有这么一个人,但早就离职了。
上面3个案例有一个共性:参展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时,没有请专业人员对合作对象的资质进行评估。在融资受到挫折之后,这些企业都表示,不再参加高交会了。按照国际惯例,大公司在选择投资项目时通常都会聘请律师进行调查,融资方也会聘请律师进行资质审查和谈判。但参加高交会的大多数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它们往往还没有意识或者由于资金的限制,不愿花钱聘请专业机构参与项目融资或技术交易。技术成果交易不象普通商品买卖,交易的标的看不见、摸不着,只能靠合同来限定,因此合同的设计显得非常重要。高交会为技术成果交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但这仅仅是一个硬件平台,如果软件服务跟不上,将会直接影响企业参展最终成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