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成 2002年10月26日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也越来越多地吃上了知识产权官司。
原来的深圳“天上人间”夜总会因使用北京“天上人间”夜总会名称而被告上法庭,败诉后销毁了侵权招牌,同时就侵权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现已改名为“FEELINGS CLUB”。“人人面点王”因仿照“面点王”的招牌、菜式、店面装修、桌椅摆设而走上了被告席,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对“面点王”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这些侵权行为是有意识的,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会知道这是侵权行为。还有一类侵权行为不容易为一般经营者所知晓,这就是在酒店、饭馆、咖啡厅、酒吧等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一直被大家认为是很正常的事情。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表演、录音或者广播外国作品,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述专有权:1.许可公开演奏和公演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的公开演奏和公演;2.许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
2001年10月,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将著作权进一步扩大和细化,其中专门规定了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就需要向著作权人取得广播权许可,当然这种许可是要付费的,否则就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广播权。
可能有的人会有疑问,我买正版CD播放不就可以了?同样不行,道理很简单,大家知道,以前曾经红火一时的录像厅陆续被禁止了,就是因为它们没有购买播放权,而是买了影碟来播映。CD、VCD的版权都是赋予个人使用的,并不能用于公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