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成律师—深圳知识产权律师\深圳法律顾问\投融资律师
 
首页关于我们知识产权投资融资案例选登律师札记服务收费给我留言联系方式
当前分类:知识产权
餐饮娱乐业也会惹上知识产权官司
更新时间: 2008-11-13   来源:   点击数: 510

宋方成 2002年10月26日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也越来越多地吃上了知识产权官司。

  原来的深圳“天上人间”夜总会因使用北京“天上人间”夜总会名称而被告上法庭,败诉后销毁了侵权招牌,同时就侵权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现已改名为“FEELINGS CLUB”。“人人面点王”因仿照“面点王”的招牌、菜式、店面装修、桌椅摆设而走上了被告席,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对“面点王”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这些侵权行为是有意识的,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会知道这是侵权行为。还有一类侵权行为不容易为一般经营者所知晓,这就是在酒店、饭馆、咖啡厅、酒吧等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一直被大家认为是很正常的事情。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表演、录音或者广播外国作品,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述专有权:1.许可公开演奏和公演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的公开演奏和公演;2.许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

  2001年10月,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将著作权进一步扩大和细化,其中专门规定了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就需要向著作权人取得广播权许可,当然这种许可是要付费的,否则就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广播权。

  可能有的人会有疑问,我买正版CD播放不就可以了?同样不行,道理很简单,大家知道,以前曾经红火一时的录像厅陆续被禁止了,就是因为它们没有购买播放权,而是买了影碟来播映。CD、VCD的版权都是赋予个人使用的,并不能用于公开使用。


 
共有评论 0 条
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

本站为宋方成律师原创文章 未经许可 严禁转载 版权所有2002-2012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中心8楼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40599号 [管理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