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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分类:知识产权
法眼旁观盛大《传奇》
更新时间: 2008-11-13   来源:   点击数: 357
宋方成 2003年2月18日

     近一段时间,国内媒体纷纷从不同角度对盛大网络公司的《传奇》代理纠纷进行了报道。如果从网站上搜索,绝大多数声音都是支持盛大的。作为一名律师,我看了这些报道之后的第一感觉就是:作为一项跨国合作纠纷,一般不太会出现一面倒的趋势,为什么支持盛大的呼声会这么高?仔细分析了一下盛大公司和Actoz公司、Wemade公司的声明,我发现韩国公司更注重事实,而盛大公司的措辞更为情绪化,容易让人受到感染。尽管盛大应急公关处理得很好,一时得到了广大游戏爱好者、众多新闻媒体乃至一些官方机构的支持,但法律注重事实和证据,如果真打起官司,从目前公开的材料来看,盛大的胜率应该很小。

  盛大、《传奇》、Actoz和Wemade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

  从Actoz和Wemade两个公司的网站公布的资料以及朝鲜日报的一篇报道可以看出,《传奇》网络游戏是由Wemade公司开发的,但Actoz公司分享《传奇》的版权和收益,并且拥有Wemade公司40%的股份,盛大的《传奇》代理权正是从Actoz公司获得的。Wemade最初应该是Actoz公司相对独立运行的一个事业部,2002年2月10日正式注册独立。Actoz公司2001年6月将《传奇》出口到中国大陆(即与盛大网络公司合作),同年8年在KOSDAQ股票市场上市,注册资本29.7亿韩元(大致相当2000万人民币),员工141人。Wemade公司注册资本7亿韩元(大致相当500万人民币),员工145人。

  究竟是谁先违约

  由于合同保密的要求,局外人无法得知合约的具体内容。从双方提供的线索可以看出,案情的梗概是这样的:"私服事件"出现,盛大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分成费,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Actoz公司宣布单方终止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是盛大公司支付分成费用,Actoz公司提供游戏的使用权和技术支持。从法理上讲,盛大公司要中止支付分成费用,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在先。盛大公司的理由是"《传奇》服务器端程序戏剧性地三次泄漏,盛大网络的独家运营权利至此已无任何保障",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泄露是Actoz公司所为。虽然我们不知道双方的合同关于软件泄密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但从常识判断,软件开发方不可能承诺承担非己方原因造成的软件泄密的责任。所以盛大公司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先期违约的情况下,连续5个月不向对方支付分成费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对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

  单方解除合同后《传奇》继续运营是否合法

  《传奇》的知识产权属于韩国公司,盛大公司如果不能取得合法的授权,就不能继续经营《传奇》。上面分析过了,韩国公司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之后宣布解除合同的,并且已经送达盛大公司,盛大公司如果持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否则合同即宣告解除。而不是象有的分析人士所说的,双方就这样僵持,谁也不会先去法庭。韩国公司可以不去,而盛大公司要继续经营《传奇》,就不能不去法庭。否则,时机成熟之后,韩国公司不仅可以继续寻找新的合作伙伴,而且可以起诉盛大公司侵权。

  "热血"商标价值几何

  盛大公司注册"热血"商标本身没有什么问题,而且趁早注册可以利用《传奇》的火热把"热血"的知名度打出去,为今后的东山再起早做准备,这本是一项积极的应对措施,但是,现在的媒体都报道说盛大将"传奇"改为"热血",盛大的网站上也把《热血》和《传奇》混在一起,而且让消费者知道《热血》就是《传奇》的升级版,这些都会给盛大将来面临的侵权纠纷留下不利的证据。一个商标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有当它附着于产品或服务上,产生了知名度和美誉度之后,才具有价值。一旦将来韩国公司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起诉盛大公司注册"热血"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盛大公司就会失去注册"热血"商标的意义。

  反思:市场做大了,为什么没有形成共赢的局面

  盛大网络公司成功的市场运作,使《传奇》上演了6000万人注册、65万人同时在线的奇迹,遗憾的是随着奇迹的诞生,合作的双方却不欢而散,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客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表面上看起来,事件的起因是"私服",我认为"私服"并不是本质原因,一是私服有官方打击,二是盛大已经占领了主流市场,巨大的客户群使得盛大完全有能力应付私服。双方合作失败的根本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合同设计不够周密,出现了问题该如何处理,合同没有约定,导致双方分歧;二是一方或者两方的诚信出了问题,如果双方都是诚信经营,眼看白花花的银子往自己口袋里流,谁会情愿两败俱伤?大部分钱都赚回来了,即使受"私服"影响损失一部分也无所谓,微软也有很多盗版,不照样稳做软件老大吗?不要指望把所有的钱都赚进来。合同和诚信是相辅相成的,订立合同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合同可以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出现问题后,如果双方都是诚信的,可以应用合同约定的处理原则以及世界公认的商业准则、法律条款等加以协商解决。反过来,诚信也会受到合同的影响,如果合同订得好,大家都有据可依,可以避免双方产生不信任的念头。就本案来讲,客户数据库是一个关键,运营方担心客户数据库被开发方掌握,自己被甩掉;而开发方认为自己不核查数据库,如何能保证运营方收入的的真实性?另外,这种排他性代理模式就象百货商场租赁营业场地一样,一定要设计好合同的期限以及到期后的续签条款,因为运营商前期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一旦经营成功,轻易退出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启示:保护民族软件业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从韩国两家公司的注册资料可以看到,他们的规模并不大,Wemade公司几百万的注册资金,100多个员工,他们就专心做一个软件,但他们面向全球市场,出口到欧洲、台湾和我们大陆,就这一个软件,2002年在大陆创造6亿的营业收入,开发商可以分得27%,1.6亿。这就是知识经济!而在我国,也出现过不少的软件天才,比如WPS的创作人求伯君,在微软的WORD没有推出之前,中国使用电脑的人几乎人人都用过WPS,可是求伯君并没有因此而积累到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产品的更新换代,现在人们知道得更多的是金山公司的词典、防毒软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软件企业还为未站稳脚跟,就被盗版击跨,我们拿什么跟人家竞争啊?我们很欣慰地看到,盛大发布公告要自主研发新产品,相信盛大在拥有了巨量的客户群之后,新产品上市要顺利得多。但是,知识经济的核心是创新,盛大要摆脱《传奇》的影子(构思、人物造型、动画等等),完全自主开发出的新产品能否被客户接受将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既然投身软件业,就应当深刻体会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软件企业是何等的重要。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要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首先我们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大厦建得越高,倒塌损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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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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