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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分类:投资融资
独立董事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更新时间: 2008-11-13   来源:   点击数: 333

宋方成 2002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指导意见发布一年多以来,上市公司为了达标,相继聘请了独立董事。然而,在2002年12月举办的“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当长江商学院院长项兵说“我是独立董事,我绝对是个花瓶”这句话时,掌声经久不息。花瓶董事怎么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呢?问题出在哪儿呢?

  项兵:“你一项交易完成,送一份文件过来,48小时就要我拿出评估报告,这怎么可能?对具体的交易或者某些关联交易,我们也不可能懂到那个程度,怎么来正确评估?说实在的,我们独立董事绝对是花瓶,除非你非要糊涂到将100块钱的桌子一定要卖10000块钱,那我才可能说你这太不像话了。”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总裁张跃:“我补充两句,中国现在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是知名的经济学家,这涉及到一些问题,他们是不是能够很清楚地知道这些企业的具体操作?他们自身的财会知识又怎么样?”

  问题的焦点在于独立董事受时间、专业能力、参与企业的程度等方面因素的限制,不能按照自身所掌握的资料来履行自己的职责。我认为,这还只是问题的表层,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的缺陷。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关于独立董事方面的规定,证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指导意见,力量毕竟有限。首先,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既然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那么独立董事应该主要由中小股东代表提名,众所周知,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大多是大股东委派的,由他们提名的董事能够独立吗?其次,指导意见忽略了一个重要环节:没有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责任,造成独立董事受到处罚还要状告证监会,有权必有责,指导意见给独立董事赋予了应有的职权,却没有对独立董事加以约束。这样一来,很多人以为独立董事是很容易当的,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担当独立董事便是实证,试想,他们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吗?萧灼基因“工作繁忙”辞去大唐电信独立董事是一个信号,说明人们对的独立董事的责任已经开始有所认识。明确独立董事因失职而应承担的责任可以有效提高独立董事的地位,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独立董事一年可以从上市公司领取津贴10万元,他因失职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最高承担50万元的连带责任,那么想当独立董事的人就会三思而后行了,能够担当独立董事的人少了,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的难度就会加大,自然不敢视独立董事为花瓶董事了,独立董事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职责。

  归纳起来,只有从法律上根本解决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并明确界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担当起保护股东利益的重担。当然,这不仅仅是独立董事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公司治理的问题,现在的现实是即使董事长和董事犯了罪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都还没有出现董事长和董事受到民事索赔的判例,刑事处罚也是偏轻的,违法的代价太低造成监管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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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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