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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分类:知识产权
企业创新与法治高层论坛第一期-商业秘密保护
更新时间: 2008-11-13   来源:   点击数: 500
前言
创新既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的重要发展战略,也是深圳一贯的发展战略,企业是深圳自主创新的主体,企业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企业自身的法治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年)》,深圳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企业创新与法治高层论坛。

本论坛旨在推动企业创新,促进企业公平有序地竞争和持续发展。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是推动企业创新的源动力,我们希望通过持续的高层互动活动,帮助深圳企业提升创新意识,分享他人成功经验,探索新的解决方案,最终形成良好的整体创新氛围。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敢于创新,都是论坛的主角。

本期主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大家好!我是本期论坛的主持人宋方成,来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本期论坛的主题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创新成果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与专利相比,涉及面更加广泛,保护手段截然相反,专利是靠公开技术成果获得公权力的保护,商业秘密是靠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机制进行保护。企业的一些时效性较强的研发成果,以及研究报告、技术资料,往往只能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本期论坛我们邀请了五位嘉宾,他们分别是: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磅先生,深圳市步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唐咚先生,大行车业(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韩德玮博士,大行车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沈宏生律师,深圳市深联通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黄东升先生,深圳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王寿群女士。

企业创新实践

下面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本期嘉宾所代表的企业在创新方面的一些情况。

达实智能成立于1995年,主营业务是研发、生产经营现场网络控制系统。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于现场总线的IFCS现场网络控制系统,和基于互联网的INTERDAS实时监控平台软件,率先推出基于TCP/IP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化系列产品,应用于工业控制、智能建筑、粮食仓储等领域。11年来,达实公司在业界创造了多个第一:国内第一家通过ISO9001认证的智能自动化公司,业内第一批重点软件企业,深圳第一家以产学研模式与各高校联合培养工程硕士、工程博士的企业,深圳市第一批组建并通过工程中心认证的高科技企业,广东省第一家成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自动化公司。达实公司每年提取销售收入的10%左右作为研发经费,目前,已经拥有专利26项,科技成果21项,国家及省级新产品2项,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8项,软件产品登记6项。

步进科技成立于1996年,主营业务是工业自动化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在创新方面,步进走的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造”路线。从2000年开始,步进先后与台湾Automation科技、美国COGNEX公司、德国JAT公司合作,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但步进打的是自有品牌,目前,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eView”工业人机界面、“Kinco”交流伺服系统已经成为国内工业自动化行业的佼佼者。步进科技的目标是“为全球客户提供中国人的机器自动化解决方案”。

大行车业是美国大行集团( DAHON CALIFORNIA﹐INC.)在深圳设立的一家外资企业。大行自1982年在美国加州创建以来,一直率先推动环保的代步工具----折叠自行车。并以自创品牌DAHON和YEAH!折叠自行车畅销全球,荣获多项国际大奖,先后在中国大陆、台湾﹑荷兰﹑澳门设立分公司或工厂,被吉尼斯纪录誉为“世界最大的折叠车产销商”。公司致力于创造科技﹑时尚﹑人性的环保产品。目前拥有国内外专利百余项,除了广泛运用在自己生产大行折叠车以外,还采取专利许可的方式授权其他知名企业使用。

主题背景
下面进入本期主题讨论。
为了便于讨论,我先提供一些基本素材。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个典型的案件是三名前华为公司员工因违反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另一个被广泛关注的案件是河南郑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隐瞒其真实身份,到深圳科尔达公司应聘并被任命为研发中心主任,杨某接触并获取了科尔达大量的核心受控资料后不辞而别,科尔达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最后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嘉宾观点
下面请各位嘉宾针对前面的题材谈谈自己的看法。

步进科技唐咚总经理:公司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这完全是正当行为,而且会越来越多地被企业所采用。但是,我认为更重要的,不是出了问题以后去起诉,而是要事前在公司内部做好法制宣传,签订相关的协议来明确员工与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协议应该是公正的,是和员工做好沟通的。如果企业提供的协议只考虑单方的利益,即使员工被迫签了,也不能起到防范的作用,因为他们从内心是不认同的。

大行车业韩德玮总经理:这个案例对我们企业来讲,是一个利好。在我们自行车行业,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一方面,有的员工法制观念淡薄,视劳动合同为无物,想走就走,根本就不在乎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更别说保守原单位耗费巨资研发出来的技术秘密及多年经营所形成的经营秘密;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奉行拿来主义,实行不正当竞争,随意盗取、使用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其手段就是利用高薪为诱饵挖别人的墙角,缺乏商业道德。

大行车业沈宏生律师:华为的案例是因员工跳槽引发的案件,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这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所以企业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需要从公司制度上做好预防保护工作。同时在此提醒一些准备跳槽的员工:你与单位是否签订有保密合同?如果已有签订需要三思而后行。

达实智能刘磅董事长:近年来,随着中国告别计划经济年代、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商业秘密开始逐渐成为我国的热门话题。如何更有效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已经越来越成为各个企业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以技术为核心的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就是我们的命根子,它不仅是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而且也是我们获得资本市场的支持、寻求更大发展的核心资产。因此,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外部环境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深联通讯黄东升总经理:相对于前面几个企业而言,深联通讯的资历最浅,我们成立的时间不到五年,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性价比更为优化的通讯服务解决方案。今天的案例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警示,那就是引进业内“熟手”人才应该进行审慎审核。华为与科尔达可以看成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正反两个案例。华为公司制订了成熟严格的商业秘密自我保护制度,据我所知,在华为的案件中,华为公司之所以能最后胜诉,主要就在于其严格的事前预防措施——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可以说,华为在此案例中,成功地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益,因为它是在社会同情心与竞争公司幕后运作的强大压力下,取得胜诉的。它的胜诉有很大的示范效应,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在岗员工,也是一种警示。反观科尔达公司的案例,虽然也是以企业胜诉告终,但回顾起来,科尔达公司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此次损失的,因为它在关键岗位员工选任时,没有对人员的工作履历进行认真的审核。这也提醒我们在今后的招聘工作中应该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必要时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深圳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法律事务中心王寿群主任: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权利人也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如果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还可依据《刑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今天的案例是企业采取刑事保护的手段,这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手段,但正如前面的嘉宾提到的,它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我们更加提倡企业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比如,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待遇,长期的劳动契约;对关键岗位的员工辅以产权制度安排,给予技术骨干部分股权,使之成为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

经验借鉴
限于篇幅,我们对各位嘉宾提供的宝贵经验加以总结:
1、 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必要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2、 在公司相关管理制度里明确指出哪些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3、 对工作电脑使用的外部存储设备进行限制;
4、 对进出公司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5、 对公司数据资料进行定期备份;
6、 重要文件采用文件加密系统;
7、 对外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签订保密合同;
8、 发现侵权行为及时聘请律师进行打击,把竞争对手消灭在萌芽状态。

问题与心声
上面谈了成功经验,下面我们想听听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哪些困难。
大行车业韩德玮总经理:大行车业深圳公司作为来华投资的外资企业,我们总的感觉是国家立法层面已经日趋完善, 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可操作性不强,我们希望政府行政部门更加积极主动地介入调查、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如果人力有限,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调动行业协会、公会等社会力量。
大行车业沈宏生律师:虽然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很大,但在地方上保护知识产权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很严重,其根本原因是思想认识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没有企业工作经验,他们不知道,知识产权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是何等的重要!当年大行的知识产权被人恶意侵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长达八年的诉讼中企业几乎濒临崩溃,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法院最终还给了权利人一个公道。所以主管部门如果没有这种意识和认识,思想上的缺位势必导致行动上的落后,最后受伤害的还是花费巨大代价搞研发的企业。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先武装人们的思想,使大家特别是主管部门真正领悟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具体到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公安机关往往要求报案人对“商业秘密”进行认定,而此认定是由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做出。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之后,对企业所受之损失却又要过一道鉴定关,而且此鉴定没有权威机构来做,而是由公安机关委托的部门来做,标准不统一。不仅如此,企业(权利人)还要对“前认定、后鉴定”支付一笔巨大的费用。

启示与反思
法律规定总是滞后的。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尤其离不开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但是,除了法律,人们的行为还要受道德规范的约束。所以,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上策应该是事先控制,在选人用人、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员工坦诚相待,争取互利共赢的局面。公司治理的思想是从西方引进的,但中国传统文化中还有一个“义”字,公司善待员工,员工也会感恩戴德回报公司。在华为前员工被拘后,我们也看到员工家属发出了求援政府求援社会的家属呼吁书。在几年前的“职业经理人案”中,还发生过民企老板运用当地公安机关的力量报复揭露假帐的高管人员。公权力介入商业秘密保护的度应该如何把握,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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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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