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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分类:投资融资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更新时间: 2008-11-13   来源:   点击数: 247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

在机构投资者规模不断扩大、大型蓝筹公司已经上市的情况下,中国股市仍然不能避免大起大落,每一轮的大幅上涨行情都会吸引一批新股民入市,而这些新股民的绝大多数都会亏损出局;与此同时,一批上市公司高溢价融资,证券服务机构赚得盆满钵满,各类资本高手通过各种题材让股价上涨若干倍获取暴利。

这样的循环绝不是“新型+转轨”能够解释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们借鉴了海外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而没有充分考虑“国内诚信法制建设环境、市场约束机制的现状”。

为此,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心的执业律师,我建议创业板在制度建设方面应该有更多的中国特色的创新。只有改变规则,才能减轻监管压力,造就一个健康的市场。具体建议如下:

一、     强化分红机制,创设股权融资新标准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改为: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并在章程中规定上市以后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60%,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理由:在中国目前的诚信法制环境下,强制分红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最有效的办法。没有分红制约使得股权融资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贷款、债券融资都要还本付息,而股权融资既不需要还本,又没有法定的付息义务,这是造成上市公司一有机会就再融资的根本原因。我们一直在努力推进投资者教育、鼓励长期投资,但是,如果分红没有保障,长期投资就是一句空话,如果以20年为周期,80%以上的公司都会陷于困境甚至消亡,如果平均每年的股息回报率不足5%,则意味着20年的投资连本金都收不回来。分红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而目前的现实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派息率不足50%,很多上市公司多年不分红,很多股民误将送红股和转增股本视为分红,高送转正是操纵股价、高溢价再融资的障眼法。不分红还使得利润操纵违规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建议不仅要把分红标准作为上市的条件之一,而且在今后的再融资审核中,也要将分红率和分红金额作为再融资的门槛和额度考核指标。

二、     从股权结构上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后面加上一款:

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

理由:“在公司治理方面从严要求,强化控股股东责任“是《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之一,但股权过于集中是无法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的。表面上的文件、规章制度都很容易达到要求,但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要得到落实,必须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我参加过深圳一些最好的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公司治理很少有令人满意的。深圳况且如此,全国整体的状况只会更差。目前很多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人说了算,不从股权结构上进行改造,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永远不会取得一致。单纯依靠控股股东的责任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如果公司经营顺利,责任感还能起点作用;但能够持续取得成功的公司毕竟是少数,一旦公司遇到逆境,大股东就有动机从股票的波动、关联交易中套利。因此,建议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要立新规,从上市开始就要把大部分股份拿出来给公众。

三、转变证券服务机构的角色定位

目前证券服务机构(承销商除外)的定位非常尴尬,因为证监会负责审核,所以公司要上市,就需要聘请保荐人、会计师、律师,三者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准备上市的公司进行改制,使之符合上市标准。三者的费用由拟上市的公司承担。这种制度安排使得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一起应对证监会,只要过了关,大家都可以取得无风险的高收益。显然,证券服务机构是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而不是为投资者服务。在这种利益机制下,勤勉尽责显得非常苍白。

因此建议:

彻底改变证券服务机构的定位,让证券服务机构为证监会和投资者服务。初步的构思是:上市公司每年按市值大小向证监会缴纳一定比例的监管基金,证监会用监管基金购买证券服务机构的服务。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年度审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都由证监会通过公开招标的程序选聘相应的证券服务机构去完成。首次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证券服务机构所得的报酬最多只能领取20%的现金,余额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并锁定一定期限。这样既可以降低上市公司的发行成本,又可以促使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真正做到勤勉尽责。建议证监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广东鹏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方成

20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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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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