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宋律师,您好!我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法务人员,工作时间不长,有个问题想向您请教:我公司研发部有一个骨干人员1年前离职的,现在公司发现他在另一公司担任研发主管,而且还有股份,在展览会上,我们发现他们有一款新推的产品和我们刚上市的产品非常类似,而这款产品正是我们花了3年的时间研发的,那位技术骨干离职时产品研发阶段已经完成,按照惯例,这种产品是不可能在1年的时间完成开发的,所以我们老板认定他带走了我们的技术资料。我查了一下该员工资料,他是合同到期离职的,但劳动合同有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公司)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特要求员工承诺:1、在公司工作期间、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2、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用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但合同没有约定保密补偿金,他离职后也没有向我们公司要补偿金。请问宋律师,如果我们起诉该员工,法院会不会以没有支付保密费为由而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我们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处理这件事?
律师解答:你问的这个问题是很专业的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员工的保密义务不因保密费实际支付与否而解除,只要公司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支付保密费,公司就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因此,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如果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约定,公司方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此情况下要求员工单方履行义务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在我们接触的案例中,两种判例都有,我比较认同后一种意见。当然,发生这种情况,无论如何都要起诉,这是战略上需要。而且,你们还可以从另一角度入手,那就是调查对方公司有无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行为,如果有,还可以起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