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总:我有一个工厂,在福田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有员工故意违犯公司规定,公司只好开除他们,随后他们就到仲裁委告我们,索要加班费,要是这样下去,工厂只好关门。请问从法律的角度,应该怎么看?
宋律师: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的确有很多工厂感到不适应。尤其是特区内的工厂,工人加班是普遍现象,如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加上加班工资,人工费用就会上升很多。目前舆论界有两种声音,一种是反对劳动合同法的,一种是赞成劳动合同法的。尤其是08年下半年,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反对的呼声一度很高。我一直是持赞成态度的,09年的两会之后,高层也明确表态,劳动合同法不会动摇。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很多规定劳动法都有的,只是很多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对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的措施,这样,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我认为改善工人待遇是今后的主流趋势,这个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因此,对于特区内的工厂,我的建议是:要重新计算人工成本,不要再存侥幸心理,将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支出、合同到期不再续聘的补偿等都考虑到位,然后根据成本调整之后的盈利能力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