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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险-为保险公司开创拒赔银行贷款新局面
更新时间: 2009-10-1   来源:   点击数: 232
车贷险-为保险公司开创拒赔银行贷款新局面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针对各商业银行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各财产保险公司相继开发设计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随着业务迅猛发展,2001年以来车贷险业务经营风险日渐显现,车贷险业务中涉嫌诈骗的案件增多,致使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00%。为此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不停办此项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当时保险公司为了争夺业务,大都顺从银行的意思,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对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进行了排除性的约定,即约定只有在列明的战争、地震等有限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对于投保人诈骗的情形没有约定。按照惯例,当购车人停止偿还银行贷款3个月后,保险公司就要替购车人还款。由于赔付压力增大,保险公司开始思考这类案件能否拒赔。

  在这种背景下,宋方成律师接受了深圳一家保险公司的委托,对汽车信贷保险发生购车人恶意诈骗,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法律专题研究。在阅读了委托人提供的案卷之后,宋方成律师凭借在保险公司从事过核心管理工作、谙熟保险原理及运作的经验,迅速找到了突破口。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基于这一规定和保险的基本原理,我们提出了"投保人的诈骗对象是银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是基于投保人诚信基础之上的,不应当承担银行受欺诈的损失。"这一观点。同时,我们又考虑到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保险公司存在缔约过失的事实,所以最终我们做出了结论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的不同有选择地对银行进行全部或部分拒赔"法律建议书。

  保险公司采纳了这一建议。不久,保险公司就因为拒赔收到了银行的起诉状。接到诉状之后,保险公司再次委托宋方成律师代理本案,并一再强调,这类案件在深圳是第一例,事关此类案件到底该不该赔。宋方成律师看了银行的起诉状之后,欣喜地发现,银行方面并没有对此类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他们将贷款人作为第一被告,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讼请求也是基于第一被告的还款责任而提出的。而在此类案件中,作为第一被告的贷款人根本就没有向银行贷过款,保险合同、贷款合同上的签字都不是贷款人所签,而是诈骗者冒充的。因此,在庭审中,我们将合同无效作为主攻点,并提出了对合同签字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鉴定结果显示,所有合同签字均非被告一所为。法院以此案涉嫌犯罪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保险公司完胜。

作者:宋方成律师 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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