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利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主要产品都销往国外。几年以来,他们一直在深圳某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也从来没有发生过货物损失。2003年6月,生利公司运往巴拉圭的一批货物,在深圳起运,在香港补了部分货物,抵达巴拉圭港口。在巴拉圭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时,发现货物发生短少,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求生利公司请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请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评估。货物到达生利公司巴拉圭分公司仓库以后,当地公证员在仓库对货物进行了清点,出具了短少120箱的公证书,并列明了清单。保险公估公司对出险经过进行了调查,出具了调查报告。
之后,生利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看到调查报告有这样一个事实:集装箱运到巴拉圭港口码头时,封条是完好的。保险公司据此认为,集装箱封条完好,说明在海洋运输过程中不可能发生盗窃。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生利公司经过多次协商,保险公司坚持不赔。生利公司只好求助于律师。宋方成律师听取了生利公司的叙述,决定接受此项委托,代理生利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通过仔细查阅案卷,宋方成律师发现,生利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按照保险条款的解释,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为"仓对仓"。在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时,已有记录显示货物发生短少。但这些证据都是在境外形成的,由于巴拉圭与中国尚未建交,所以须由第三国转认证。在宋方成律师指导下,生利公司将巴拉圭海关进口的有关文件以及公证书翻译成中文,并通过巴拉圭外交部经巴西使领馆办理了认证手续。
有了这些证据,开庭进行得很顺利,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的集装箱封装完好、不在保险责任范围等主张均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法官支持了原告生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48万元,并支付诉讼费用。
作者:宋方成律师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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