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业主张宏伟、陈保国等人以低于市场价格一半的价钱,各自购买了一套刚建好的无证房产。开发商是深圳的村民王杰。入住不到两年,就收到了政府要求强制搬迁的通知。2004年9月,被迫搬迁后的张宏伟、陈保国等业主来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宋方成律师接待这些业主。
业主们拿出了《合作建房合同》,说当时根本没有合作建房,房子是王杰早就建好的,因为是村里的房,按规定只能村民自用,不能公开出售,就签了《合作建房合同》,向王杰交了购房款,就算是分摊了王杰先期投入的建房成本,可以分得一套房。宋方成律师发现,《合作建房合同》明确约定了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资金,双方以产权分成,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已经竣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该合作建房合同应该视同为房地产转让。开发商王杰并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隐瞒了出售房屋是违法建筑的真实情况,因此合同无效。业主们决定一起委托宋方成律师起诉开发商王杰。
由于此案涉及政府的拆迁,所以开庭进展也很顺利,法官对此早有所闻,不久便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退还张宏伟、陈保国等原告已付购房款及法定利息。
作者:宋方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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