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
该规定明确认可了MBO,但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MBO的操作还存在一些障碍:
一、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使得管理层通过设立壳公司进行MBO收购遇到了资金上的障碍,MBO本身是一种杠杆收购,收购资金主要通过融资解决,壳公司一般不可能有充足的资金。
二、1999年,民政部停止了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2000年7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2000年,证监会也明确指出,职工持股会(工会)不能再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这些规定阻断了通过持股会的方式实现MBO的通道。
三、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这一规定虽然没有限制个人以发起人的身份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但它体现了管理层的意志:不愿意看到个人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从已经上市的实践经验来看,新希望的刘永好、太太药业的朱保国等民营企业家都不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是通过壳公司控制上市公司。
从最近的方大、宇通客车等成功的上市公司MBO案例来看,都是通过壳公司进行收购的,但他们都没有详细披露资金来源方面的问题,由此遭到很多质疑。所以,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要绕过通过壳公司进行收购的50%的限制,委托信托公司进行收购是比较可行的方案。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也就是说,信托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收购上市公司,而信托公司可以不受50%的限制。同时,信托公司还可以直接为管理层收购所需的资金提供融资渠道。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持股限制、公司对外投资限制这些法律障碍会逐步消除。
作者:方成律师 200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