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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分类:投资融资
证监会应当立即废止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 2009-10-1   来源:   点击数: 236
证监会应当立即废止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宋方成 2008-04-22 20:55:50)

在一个法律人看来,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不具有可操作性,应当立即废止。指导意见实质是给当初的股权分置改革增加了附属条件,这种行为是事后的单方面行为,有违市场经济法则。它不仅损害了大小非的合法权益,而且增加了投资者对政府的依赖。目前的沪深300指数比2006年底仍然高出60%以上,在场的投资者出现亏损的,正是2007年4月以后入市的主力军,那时政府已经不断地发出警示信号,政府尽到了提示风险的义务,这批投资者甘冒风险入市,理应自行承担亏损的后果。证监会此时出台指导意见,不仅增加了股民对政府的依赖,破坏了风险自负的规则,而且还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在政府救市的掩护下,占市场总数70%的不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大小非股东高位套现。从这个角度来看,证监会更应该保护今后入市的新股民,不要让他们在高位接盘。政府信守承诺,让大小非自由出售股票,受损失的是现有的股民,他们在买股时就知道大小非要解禁的,而且也享受了股改带来的收益。对于大小非减持,证监会正确的做法是不断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众多的垃圾公司的股票正在以高于净资产若干倍的价格出售。

 

在废止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同时,证监会应当出台再融资指导意见。目前确实有一批蓝筹股的市盈率在20倍左右,符合国际估值标准,但由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一直不注重现金分红,导致价值投资者无法长期持股。所以,真正能够起到一石二鸟作用的政策是,借规范再融资行为之际,引导上市公司切实提高分红比例。20倍的市盈率,如果分红率达到80%,则投资者的股票分红能够与银行存款利息相当,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真正明白价值投资的含义,坚定长期持股信心。

 

上市公司再融资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再次融资距离上一次融资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3年的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80%;

三、再融资额度不高于上一次融资之后的累计现金分红金额的10倍;

四、符合条件的再融资申请可在1月内获准实施。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证监会的主要任务应该放在着力提高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上来,而不要空谈什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质量是无法靠政府来提高的,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是在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自然成长起来的。提高现金分红比例、限制再融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好办法。之所以要明确规定再融资的标准,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优胜劣汰,否则,资本市场将陷入圈钱竞赛的恶性循环。新股发行和再融资审核时限都要压缩在1个月之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让它尽快进入市场,不好的公司让市场去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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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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